會 員 類 別 及 入 會 資 格
正 式 會 員 凡 屬 鼻 咽 癌 病 人 及 康 復 者 皆 可 申 請 加 入 為 正 式 會 員 , 申 請 者 必 須 出 示 有 關 的 証 明 文 件 , 如 覆 診 咭 、 醫 生 報 告 等 影 印 本 , 再 經 委 員 會 審 核 。
聯 系 會 員 凡 會 員 的 直 系 親 屬 , 如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及 家 屬 , 並 願 意 遵 守 本 會 會 章 者 , 皆 可 參 加 。
名 譽 會 員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任 何 對 本 會 有 幫 助 之 人 仕 , 均 可 成 為 本 會 之 名 譽 會 員 , 無 需 繳 付 任 何 會 費 。

會 費 :

正 式 會 員 : 每 年 港 幣 伍 拾 圓 ( HK $ 50 . 00 ) 。

聯 系 會 員 : 每 年 港 幣 三 十 圓 ( HK $ 30 . 00 ) 。

於 十 月 一 日 後 申 請 入 會 者 只 需 繳 交 半 年 會 費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 抬 頭 請 寫 「 健 樂 社 」 或 「 Kin Lok Club 」 。 ( 領 取 綜 合 援 助 者 免 會 費 )


 

申 請 入 會 手 續 :

填 妥 簡 單 的 入 會 申 請 表 格,郵 寄 、傳 真 或 親 身 交 回 下 列 地 點 :

葵 涌 大 連 排 道  132-134 號  TLP 132  三樓

葵 涌 癌 協  /  香 港 癌 症 基 金 會   轉「健 樂 社」收

傳 真 號 碼 :3667 3240

查 詢 電 話 :3667 3238

入會申請表格


私隱聲明

保障社員個人資料聲明

收集社員資料之用途只用作記錄、統計、關懷社員服務的用途上,因此社員所有資料將受到妥善保障, 不會被公開查閱或轉交其他組織。本社的關懷組長義工亦必需簽訂保密承諾書, 他們均明白在聯絡社員的時候,將會直接或間接得知社員的個人資料,但本社謹此承諾,除必需情況下,絕不會將社員資料向任何人士透露。

謹此聲明
(一)      會員類別

正式會員:  凡屬鼻咽癌病人皆可申請加入為正式會員,  會員必須出示有關的証明文件, 如覆診咭、 醫生報告等影印本, 再經委員會審核。

聯系會員:  凡屬鼻咽癌病人的直系親屬,  如配偶、 子女、父母及家屬, 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 皆可參加。

名譽會員:  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對本會有貢獻或幫助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無需繳付任何會費。

 

(二)      會員權利

正式會員的權利

1.      提議、 選舉、 被選、 表決及罷免權;

2.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聯系/名譽會員的權利

1.      提議及列席權;

2.      享受本會提供之部份福利;

3.      沒有投票權。

(三)      會員義務

正式/聯系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準時繳納會費;

3.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

 

名譽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3.      需要時出席會員大會。

 

(四)      革除會藉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  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委員過半數通過後, 可革除其會藉; 但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委員會作書面上訴, 主席必須在接到上訴書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並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五)      名譽顧問

凡被委員會邀請之義務顧問, 包括醫生、 護士、 社會工作者或有關人士, 均可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一)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委員最少五人組成委員會,獲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 副主席、 秘書、 司庫及副司庫各一人。委員會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之人數。

3.      本會各委員均屬義務,任期兩年, 連選可連任, 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時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遞補, 其他遺缺由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第四章:    會議

(一)      週年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四月舉行, 由主席召集。 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 並以全體正式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時法定人數不足, 則宣佈流會, 並在該日起二十一天內再次舉行, 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二)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 經半數委員或十分之一正式會員聯署書面請求, 主席須於接到請求書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與週年大會相同, 但不設法定人數。

(三)      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半數委員要求時, 可隨時召開, 每次開會均須於七天前通知各委員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四)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 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 則由主持該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第五章:    選舉及委員會之職權

(一)      選舉

1.      委員會執行選舉須於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2.      候選人簡介須連同會員大會之通知書於大會舉行前二十一天郵寄予各會員;

3.      投票表格將於會員大會當日派發,並即場收集及在一名顧問或名譽會員監察下公開點票, 以獲票最多者當選, 次者為候補;

4.      當選之新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日起七天內舉行新委員會會議,互選委員擔任之職位,  並將新委員職位名單郵寄通知各會員;

5.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二)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委員;

3.      檢討及通過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三)      委員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任何支出超過港幣伍仟元者, 均須經委員會通過;

5.      審核會員資格;

6.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四)      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主席    :  本會代表, 綜合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 主持各項會議, 批核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進展。

副主席  :  研定本會活動、 福利和整體發展及負責一切對外聯絡事宜, 包括本會顧問和名譽會員之聯絡, 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主席出缺、 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秘書    :  保管印信、 會務文件、 會員名冊,  處理一切文書工作, 記錄會議議案。

司庫    :  記錄收支及編造月結, 簽發經委員會核淮之支票, 並辦理不屬其他各委員之職務。

副司庫  :  協助司庫處理會中財政開支, 如司庫出缺、 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